被打折的喜事

  发布时间:2012-06-21 09:15:04


     2012年6月16日,原告门中民与姚如强、张鹏健康权纠纷一案,驻马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告姚如强、张鹏连带赔偿原告门中民各项损失9109.09元。

     2011年1月9日,被告姚如强按农村习俗为儿子举行结婚典礼,用花轿迎娶本村的闫氏之女,当日同组村民原告门中民之父门应青到闫家门前看抬花轿表演。被告张鹏为被告姚如强帮忙负责撒喜糖,现场围观的人上前拦着张鹏抢喜糖,张鹏在挣脱过程中将门应青碰倒在地。门应青随即被其家人送到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门某的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门某右股骨颈骨折为六级伤残。2011年12月6日,门应青去世。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鹏为姚如强帮忙抛撒喜糖,即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致使在奔跑过程中,将门应青碰倒,张鹏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现场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但并未预见到,并致门应青受伤,张鹏的行为与门应青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且具有过失,故姚、张二人连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受害人门应青事发时已八十五岁高龄,在张鹏抛撒喜糖时,没有顾及自身身体状况,将自身置于比较混乱危险现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为此,法院判决门某承担7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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