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后驾车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2-06-29 09:20:50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Q27055号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西平县专探乡赵老庄村口,因车辆没有灯光,将路边行人赵某撞到沟内,造成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驾车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系不合格车辆而予以驾驶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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