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前,蒋铁良为帮朋友报仇,深夜蒙面入室抢劫,并致人死亡。近日,西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蒋铁良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87年12月3日晚23时,西平县权寨镇大刘堂村秦付云与权寨镇小刘店村委李某发生矛盾,秦付云为报复李某,纠集被告人蒋铁良、高陆平(已判刑)、陈集会、武令才、陈五华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蒙面窜至李某住处,高陆平持短剑对李某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因李某拒绝,高陆平等人即对李某进行殴打,在高陆平的指使下,抢走“飞鹰”牌自行车一辆、架子车下盘一付、锄头一把、鸡子九只。在抢劫过程中,高陆平持短剑朝李某左腿股部、臀部各刺一剑,造成李某受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铁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蒋铁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