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诉权享有和保障状况还不完善,如何充分地保障他们的诉权及实体权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协调处理的情形之外,基于赡养纠纷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对赡养纠纷案件在诉权保障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诉讼主体上的完善。对被遗弃或被变相遗弃不能行动、不能表达的老年人的诉权可由当地基层组织代为行使。 二是共同诉讼参加人的完善。对赡养案件中老年人只起诉未承担赡养义务的部分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不必依照《民诉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因为其他子女已履行了赡养义务,对实体权利没有影响,追加其他子女参加诉讼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而且浪费诉讼成本,有可能导致因一个子女无法到庭而拖延诉讼。法院对起诉的部分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份额作出判决。三是适用督促程序替代审判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如果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赡养费的,能够向子女送达的,法院可以发出支付令,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方式简便快捷,而且利于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四是加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拒不向老年人提供安全、温暖住所的赡养人,老年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责令赡养人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温暖的住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五)项、第10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遗弃、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以遗弃、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