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自己没钱的陈某替朋友王某向吴某借钱,在借条上陈某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由于朋友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吴某将陈某告上了法院。7月23日,确山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吴某20000元及利息。
2011年5月,同村好友王某找到陈某,说要借款20000元。但陈某自己也没有钱, 他平时就是一个仗义的人,见好友急需用钱,陈某又找到朋友吴某向其借款20000元,王某当时承诺借款及利息都由自己负责偿还给吴某。陈某豪爽地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交由王某拿走。然而,今年5月份,借款期限届满,由于未得到本金及利息,吴某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陈某在收到起诉书后大为不解,认为钱是王某用的,他只写个名,吴某不应该起诉他而要起诉实际用款人王某。承办法官在对其进行相关法律释明时告知,只要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表示是陈某向吴某借款,就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王某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是不需承担还款义务的;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失,陈某可以再将王某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借条上写上名字并按手印,即表示被告对此借款行为及借款数额的认可,应认定借款人即为陈某,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只因大意签名,陈某可能要面对两起官司,得不偿失。法官提醒: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有时碍于情面,给别人借身份证或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签名别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