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交流本是件高兴事,却借酒劲耍威风,一时冲动持铁锨伤人致死酿成大祸,近日,西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耿建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耿建收和陈某、耿某、李某等人到西平县柏城镇建设路大伟餐馆喝酒,又打电话邀请梅卫宾来此喝酒,约12时许,梅卫宾带王某、李某、刘某、胡某、杨某等人赴宴,梅卫宾进入耿建收等人的房间后,二人发生口角和辱骂,梅卫宾等人手拿钢筋棍站在饭店门外,被告人耿建收掂铁锨出去,与梅卫宾等人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耿建收持铁锨将梅卫宾打伤,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6月1日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梅卫宾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耿建收外逃,2011年1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建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鉴于被告人耿建收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