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浇地发生撕打 小纠纷引发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2-08-02 09:50:14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田间浇地引发的伤害案。被告人李伟(化名),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焦庄乡。因本案于2012年2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下午3时许,在西平县焦庄毛寨村委西边路上,被告人李伟浇地,将路面泼湿,路人夏红(化名)此时起电动车正好经过此地,由于路面湿滑,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夏红指责李伟浇地不注意,进而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被告人李伟将夏红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红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红的陈述,证人宋某、单某、韩某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伟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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