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泌阳某村一当事人在已生效法律判决并已申请执行久执未结的情况下,要求更换执行法官,该法院执行局在两次督办未果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更换了法官,使案件迅速得以执结。
此举是泌阳法院去年来推行“阳光执行四步规”举措的结果。该项制度规定:法院把每一名执行人员的工作业绩张榜公布,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公布的情况自主选择执行人员承办案件。但如果选择的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执行人员必须回避;如果申请人对执行进展丧失信心或在廉政、作风等方面发现执行人员有问题的,可申请更换办案人员;如办案人员在申请更换期内仍未结案,法院将责令其退出该案执行,另换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一年内没有案源或出现三次被更换的,必须下岗学习。
这项措施的实施使法院执行工作中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执行法官有了压力,工作意识和行为由过去的“人促我执行”变为现在的“我促我执行”,办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该合涧镇合涧村有四个相邻的村民因历史遗留的房产问题而发生纠纷,打了多年官司,几经周折,有了结果,但判决能否执行下去?今年1 月3 日上午当看到法院墙壁上公布的执行法官情况后,案件当事人选择了两位执行法官为自己执行案件。当天下午既予以执结,其速度之快是申请执行人想所未敢想的。
医院的病人可选择医生看病,不行可更换。在法院执行申请人亦可选择执行法官,不满意可另择他人。这项措施实施以来,该院执行局立案执行的案件共2 6 0 多件,其中有2 2 0 件都是经过执行申请人选择执行法官执行的,这项机制使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了责任感和压力感,办案效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