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减少诉讼成本。近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下发了《刑事案件宣判后语的规定》,决定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推广。
《规定》指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加之判决书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阐述理由、适用法律等方面书写比较原则,法官宣读判决后,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判决全文,从而导致上诉、缠诉、上访现象增加。而“宣判后语”则是法官在宣判或送达判决书后,用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讲解判决的根据和理由,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让当事人清楚为什么这样判,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正确裁判,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上访,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规定》要求,“宣判后语”要以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定性量刑以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控辩双方意见采纳与否的根据和理由为主要内容,围绕判决本义进行,要客观实在,通俗易懂,融情于法,说理透彻。进行“宣判后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和判决本义相矛盾,不得训斥、欺骗当事人,不得使用污蔑、讽刺等有损当事人人格的言辞,不得与当事人争辩。
《规定》强调,“宣判后语”一般在宣判或送达判决书后进行,应当由审判长或审判长委托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向当事人阐明。“宣判后语”结束后,法官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服判。当事人不服判提出上诉的,应当准许,并向当事人讲明上诉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严禁变相剥夺、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