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14日从广州乘大巴回泌阳县赊湾乡老家,当大巴行驶至京珠高速明港路段时,将同坐位南某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换乘出租车走到107国道走马岭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所盗电脑价值1953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南某。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还被害人物品,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