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一被执行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05 10:20:59


    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照样犯法。9月3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2月,正阳县袁寨乡农民闵某因购房和在县城搞开发借本村农民曹某11万元钱,约定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曹某多次催要,闵某拒绝偿还。2011年9月19日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闵某归还曹某1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闵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12月1日,曹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于向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闵某没有履行义务。为逃避偿债义务,闵某将其购买的价值163606元的一套商品房,虚假转让给妻弟媳余某,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又发现,今年1月3日,闵某从河南宏泰通信公司领取8万元工程款后,用于个人投资及生活开支,却没有用来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今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闵某刑事拘留,5月29日被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闵某被羁押后,其子闵某某偿还曹某4600元,下余欠款闵某某与曹某签订了还款协议。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罪。鉴于闵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履行部分债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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