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午夜,被害人马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宾馆内与宾馆老板喝酒,恰逢在该宾馆住宿的被告人远某某到吧台交房费,喝酒喝高的马某对远某某说“如果你喝一杯酒我就替你交房费”,远某某随即把一杯酒喝了,马某替其把房费交了,并邀请远某某喝酒,远某某接受并让同住的被告人王某某也参与喝酒。喝酒之后,醉酒的马某又邀请二被告人外出吃饭,并一起顺便到银行自助取款机取点钱,马某将其银行卡交给远某某并告诉其密码后,远某某分两次取出现金3000元,马某将银行卡收回后让远某某保管该款。饭后,三人又一起到洗浴中心休息。见马某熟睡不省人事,二人顿起邪念,远某某对王某某说刚才取款时见到银行卡里还有5万多元,刚才取钱知道密码,可把银行卡拿走取钱,王某某同意。二人随即偷走马某的银行卡。凌晨4时许,二人在自助取款机上分数次取出12000元,稍后,远某某背着王某某又取出4000元私藏起来。次日上午,被害人马某醒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对夜晚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随后报警案发。二被告人用所盗取的钱,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现已退回马某。
此案,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远某某、王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犯盗窃罪被该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持卡人要对自己的银行卡妥善保管,密码更不可向他人泄露,本案受害人马某不但告诉被告人银行卡密码替自己取款,而且取出的款也让被告人代为保管。自己防范意识松懈,之后发生的银行卡被盗走,损失16000元,自然也不属于意外之事了。二被告人的行为理应属于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不过马某是否还会找说辞——是“酒精”麻痹了自己的大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