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107国道抢劫 潜伏多年今伏法

  发布时间:2012-10-18 16:26:40


    近日,西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安联忠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安联忠,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专探乡军王村委1组。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5月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达达木图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

    2000年3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均已判刑)、宋国宇(另案处理)等人在107国道西平县段对过路司机马平均等4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700元,影碟30余盘。200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等人在107国道西平县段杏花村饭店前,对任彦臣等4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0余元,手机两部。2000年4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携带水果刀在西平县西上公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对过往司机胡三龙、代德会实施抢劫,抢走现金3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衣服及香烟等物。作案后,对抢劫现金进行了分赃。200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预谋抢劫,携带水果刀在107国道西平县段对过路司机徐振辉、吴保玉实施抢劫,抢走现金4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安联忠伙同毋新举、安荣启、宋国宇从2000年3月至同年4月,在西平县107国道上,抢劫作案4起,共抢劫现金57500元、手机两部及衣物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联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西平县107国道处对来往车辆进行抢劫,采取持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胁迫的方式实施抢劫,作案四次,抢劫多人,抢走现金57500元、手机两部、衣服等,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安联忠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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