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反被抓 贪财不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9 10:05:43


    2012年10月1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汤某、贾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贾某携带作案工具到驻马店市骏马路市政工程处对面被害人家,用开锁工具将该户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二人逃跑。同年5月30日15时30分许,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到驻马店市正阳路与讯达路交叉口金盛公寓准备入户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报案,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实施第二起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本案的案情和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了以上判决结果。

    二被告人处心积虑,妄图不劳而获,尽管其没有窃取到财物,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这也给那些社会上的潜在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莫侥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律链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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