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杜义(化名)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所周知,盗窃罪的量刑起点不高,但是被告人杜义的行为已经构上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究竟被告人有着怎样的犯罪行为呢?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将车开至西平县城亿通洗车行,让店员帮自己清洗爱车,这时被告人杜义趁被害人与店员交谈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的钱包盗走,后又分多次将钱包内被害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的4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经警方多方追查,将被告人杜义抓获,被告人杜义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义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过程及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袁XX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害人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