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匾背后的法官真情

  发布时间:2012-11-05 09:23:14


    日前,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潘庄村农民李振兴、田国强来到正阳县人民法院,将一面上写“廉洁清正,秉公执法”的镜匾送到正阳法院副院长刘永君手中,以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田国强并激动地说: “我真的没有想到:我们四年的纠纷没几天就解决了!”我们三家都感谢正阳法院,感谢刘院长,朱庭长。

    原来,2009年2月12日,正阳县兰青乡农民田国强,田某,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到正阳县某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危某门市部购买了1370公斤502号旱稻种,播种后出现了减产,购买旱稻种的群众委托李振兴负责办理赔偿事宜,因李某某耕种面积较多,损失较大,于是李振兴,李某某二人多次与正阳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正阳县某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经调查,田国强等人受损总耕地亩数为157亩。2010年7月6日,正阳县某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赔偿田国强,田某,李某,李某的父亲李某某76000元(每亩按484.08元赔偿),并于当天暂付20000元,下余的56000元在2010年9月7日存入了李某某儿子李某账户中,李某除支付李振兴的代理劳务费外,将下余40000元据为己有。李某实际耕种100亩,每亩484.08元,应为48408元,李某并将原种植面积100亩在领取赔偿表中改为120亩,补偿金额48408元一下子变为6万元。而李某实际领取56000元,应退还其7592元。三原告认为下余的40000元实际应为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的赔偿数额,而非被告个人所得赔偿款,所以要求被告返还三原告应得赔偿款,而被告李某认为在补偿款领取表已载明自己实际耕种120亩,应得60000元,而实际仅得40000元,自己尚未补全,更不应退还三原告赔偿款。故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正阳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被告李某不当利退还原告7592元。李某不服正阳法院判决,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但被告李某仍拒绝还返不当得利的7592元钱。为达到案结事了,副院长刘永君和承办法官朱安宏多次找到被告方李某做思想工作,反复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疏导,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并通过相似案例的分析讲解,坚持以事论理、以情说理,注重法理结合,引导当事人进行角色互换,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对错、权衡利弊。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入情入理的不懈努力,让被告大受触动。终于被告同意还返三原告的赔偿金,而且立即进行了兑现,经过刘永君、朱安宏三天的努力,四年的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圆满句号。为感激刘院长、朱庭长,原告送来了镜匾,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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