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调解一起案件 化解多年仇怨

  发布时间:2012-11-12 10:50:25


    2002年3月,确山县双河镇刘龙集村的张某之女和同村的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张某家没有儿子,就让李某在其宅基地上建了六间房屋,以便将来入赘其家,而张某在别出另建了房屋。后来,在交往过程中,张某之女和李某志趣不和,两人不再保持恋爱关系。此后两家纠纷不断。

    先是李某要求张某家退还彩礼,遭到拒绝后向确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相互指责,闹得不可开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家酌情返还彩礼。从此两家反目成仇。

     李某利用在张某老宅基地上建造的六间房屋开办了幼儿园和小卖部,生意红火,张某看在眼里,气在心里。有一天,他和家人去老宅基地上伐树,李某认为树木归其所有,阻止张某砍伐,继而双方发生厮打,互有损伤。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李某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被打后,心里十分窝火,便请求本村民组向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8月依法判决予以撤销。这样一来,李某在张某宅基地上建造的六间房屋从法律角度看就成了违章建筑。

    行政判决生效后,张某便于2007年9月请求本村民组向确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制拆除李某的违章建筑,法院判决拆除违章建筑后,李某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李某称建房有政府审批手续,如果拆除,应赔偿10万元损失,否则就进京上访。市中级法院2008年8月将案件发回重审。确山县法院重审后认为,该案因政府行为引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遂于2009年11月裁定驳回了张某所在村民组的起诉。村民组提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在张某老宅基地上建房系侵权行为,于2010年2月裁定本案由确山县法院审理。确山县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再次驳回了张某所在村民组的起诉。村民组又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1月再次裁定本案由确山县法院审理。

    合议庭向王芳院长汇报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李某在张某老宅基地上建造的六间房屋从法律角度看是违章建筑,但这是基于政府的审批过错产生的纠纷,无论是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拆除,还是由法院判决拆除,都难以执行。做不通当事人的思想改造,即使强制执行了,也不能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况且,在第一次驳回了张某所在村民组的起诉后,张某曾赴省、赴京上访。为此,王院长要求合议庭成员要深入案发地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一定要调解解决这起案件,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仇怨。

     在王院长的协调下,双河镇党委政府选派得力干部通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全力配合法院调解,在法律、亲情和工作人员诚心的感召下,张某以及张某所在村民组和李某终于达成协议:李某在得到六间房屋适当的补偿款后,宅基地上的树木归张某所有,村民组同意房屋归张某使用。

    协议签订后,张某和李某表示:两家因为没有结成亲戚,打了这么几场官司,真的不应该,今后我们还是好乡亲呀!多亏县法院和镇党委政府给我们圆满解决了纠纷,要不然,我们两家也许现在都在上访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