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未收回欠条 有口难辩责自负

  发布时间:2012-11-14 09:53:30


    在双方买卖交易过程中,要完善手续,结算时莫忘收回欠条,否则将后悔莫及,自食其果,责任自负!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全货款108200元。

    原告诉称,被告徐强经营一板厂,原告刘全与被告徐强素有树木买卖业务,2011年7月19日板厂雇佣人员杨新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树款45300元;2011年12月25日徐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树款62900元。原告请求被告徐强偿还货款108200元。

    被告徐强辩称,2011年12月25日原告找被告徐强结算货款时,徐强将本人和杨新华给原告出具的所有欠条均收回消毁,重新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款数额为62900元的总欠条,是因自己疏忽,未把雇员杨新华出具的45300元欠条收回,故只认可欠原告树款62900元。

     河南省汝南县法院认为,本案为树木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杨新华系被告徐强的雇工,其出具欠条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被告徐强承担。被告徐强关于“杨新华出具欠条的债务已包含在62900元的总欠条中,因疏勿未把原欠条收回,”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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