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我们拿到了拖欠了三年多的劳务费。”11月15日上午,农民工赵某、张某等四人拿到24000元劳务费时,感动地对正阳县法院办案法官说。
2009年1月,被执行人陈某雇请赵某、张某等四人到建筑工地做工,约定工程竣工后给付工钱,但事后陈某并未按约定给付劳务费,仅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工资24000元”,并表示过几天付清欠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拖欠未付。据此,赵某、张某等四人于2010年2月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拖欠他们的劳务费。正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陈某应支付赵某、张某等四人的劳务费24000元,但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正阳法院执行局干警经调查发现陈某夫妇俩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陈某出外打工,下落不明,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但是执行干警仍然时刻关注着陈某的下落,终于,今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正阳法院执行局提供了陈某的线索,称其已经外出回家,正阳法院执行局干警迅速作出反应,一行三人火速奔向陈某家里,面对执行干警,一开始被执行人并不配合,而且态度有点蛮横无理,面对陈某的不配合,执行法官从法律上说明了此案的严重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性质非常严重,如果今天不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可以对其司法拘留。陈某意识到此案的严重性后,当即履行了义务,至此拖欠了三年多的四件劳务费案件一天内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