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女)与单某(男)于1996年自由恋爱,同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1998年10月12日又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吵架,黄某起诉离婚。该案经过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单某抚养,黄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黄某与单某离婚后就离家出走,单某也出外打工,孩子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并在平舆县城上学。由于单某在外打工没有多少结余,孩子的爷爷奶奶年纪已大,生活也很拮据,因此两个孩子由于无钱交纳生活费面临辍学的危险。无奈,其申请法院执行黄某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执行人员考虑到孩子一旦辍学对其成长将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于是就将该案作为首要案件进行处理。虽然黄某在离婚后离家出走,很难找到其住处,但是执行人员考虑到孩子面临辍学的危险,下定决心一定要迅速解决该案,让孩子能够安心的学习。最终,经过执行人员多方多次寻找才在一高速路口旁将其找到。在找到黄某后,执行人员一方面向其讲明不履行法院判决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一方面告知其女儿因无钱上学面临辍学,最终在执行人员于法于理的劝导下,黄某自觉履行写下了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履行了相关义务。当两个孩子拿到法院执行过来的执行款高高兴兴的去上学时,执行人员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