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贼太大胆 盗窃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04 10:05:20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窜到经贸路经贸商城院内将李某的紫色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某曾因涉嫌贩毒,2006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被减刑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中高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罪,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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