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比较活跃的今天,产生债务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是老实本分的毛大伟却因一时糊涂,挟持债务人非法追偿自己的债务,由债权人变成了被告人。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毛大伟系河南汝州市人,经其他同乡介绍,认识了驻马店市驿城区的聂小军,毛大伟和聂小军做起了生意。后来,聂小军欠毛大伟货款27000元,经毛大伟数次追要,聂小军未还,二人相隔近300百公里,毛大伟也是“鞭长莫及”,为追要债务费尽了艰辛,也花费了不少费用,在无奈之下,他想出了强行挟持聂小军追偿债务的想法。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毛大伟纠集四人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对聂小军进行尾随跟踪,伺机将其强行挟持到汝州索要债务。次日上午8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东三环路,被告人毛大伟等人将聂小军夫妇挟持到车上带至汝州市,采取扇耳光,语言威胁等方式索要债务27000元现金后,于当日15时将聂小军夫妇放回。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毛大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2年1月8日,被告人毛大伟赔偿聂小军10000元,聂小军表示谅解毛大伟。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大伟为索取债务,采取挟持他人方式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毛大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大伟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聂小军谅解,且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负有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