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4日下午,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雇主张某某当庭一次性赔偿雇员郭某某各种损失85000元。
张某某承包了驻马店一学校学生食堂的建设工程。郭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2011年6月11日,郭某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一枚钉子将其左眼扎伤,当天即被送往郑州的医院就诊,共计治疗56天,郭某某在住院期间张某某已支付医疗费3万元。后双方因赔偿费发生争执,为此成讼,经郭某某申请,驿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郭某某的伤情构成了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法官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向双方阐明了法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