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村官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某某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某村委副主任,其利用任村委副主任并负责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6年将本不属于移民的其本人及家人共计四口人申报成大中型水库移民并核定登记上报,根据国家政策,属于移民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侦查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电话通知刘某某接受询问,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假报移民人员贪污移民款的犯罪事实,至案发时刘某某已骗取移民款10800元,其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积极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其所得赃已全部退回。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其担任本村委副主任,负责审核移民申报、登记的职务便利,伪造证明材料,弄虚作假,将自己家中不符合移民政策的人员登记成移民人员,实际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1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系自首、立功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