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敢拒发 难免兑付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04 10:11:09


    2012年11月1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告人兰某某做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09年,被告人兰某某承建了驻马店市某厂一项目工程,并招用十多名农民工施工。经结算,兰某某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35150元未付。2011年6月,十多名农民工将兰某某举报到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该支队的协助下,兰某某于2011年8月5日,收到用工公司拨付的2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兰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于2011年10月21日责令其结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兰某某仍拒不支付尚欠的112292元。后兰某某被新疆警方抓获归案,兰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拖欠农民工工资,拿到工资的农民工表示对兰某某谅解。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兰某某家属在提起公诉前已代其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兰某某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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