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起纷争 被人举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0:12:06


    9月28日夜晚9时许,家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的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本市区一街道准备驶入人行道时,与过路行人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发现陈某某满嘴酒气,语无伦次,为防止其继续驾驶车辆造成危害,随即报了警。当民警赶到现场时,陈某某正酒劲大发和王某争吵。之后,民警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陈某某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33.7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案发时,陈某某持有所驾机动车辆驾驶证。

    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对其酒后驾驶车辆行为非常后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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