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无情男子哄骗女友信用卡取款最终却使自己遭受刑罚。2012年12月3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男)和被害人姚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已有三年。2012年春节后姚某害怕将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弄丢,就将邮政储蓄卡交于了男友陈某代为保管,在之后二人一起去银行取款时陈某知道了该卡密码。2012年8月8日,陈某和姚某乘车从西平县到新蔡县时,被告人陈某事先将装在钱包里的姚某的邮政储蓄卡放入自己的口袋,将钱包丢在车上。到新蔡县下车时,陈某对姚某谎称钱包被盗了,遂与姚某一起返回车上找到了已空空如也的钱包,姚某对陈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便乘车赶回西平县去办挂失手续,陈某趁机将姚某邮政储蓄卡内的钱14900元取出据为己有。姚某回西平县挂失时发现卡内钱已被人取走遂报了警,警方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摄像头很快锁定了被告人陈某,并对陈某积极做思想工作,陈某最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同被害人姚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14900元,被害人姚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诈骗款项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是合法取得持卡人姚某信用卡,没有违背持卡人意志,不存在对自动取款机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陈某不但事先将姚某银行卡藏密藏匿,制造银行卡丢失的假象,而且在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姚某卡内的现金取出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某系自首、赃款已退,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