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上伺机行窃 依法被判决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06 09:47:17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公交车上行窃的案件,最终以被告人孙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4月23日,孙宇窜到湖北省随州至漯河的客车上,当客车行驶到107国道西平县二郎路段时,被告人孙宇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将其裤兜竖着划了一个“L”形口子,盗走现金1200元,随即孙宇下了车。经司机提醒,被害人李某发现了自己裤兜被人割开,兜里的1200元现金不见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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