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在西平县某广场看到一男子口袋里的钱包后,便心生不轨,遂将钱包偷出来,当时该失主并未发现(钱包里有现金4000元)。但是,由于罗某害怕被处罚而将该钱包扔掉,在其扔掉钱包的时候被该失主发现,而罗某则称钱包是失主掉在地上的,失主则坚称是罗某偷了他的钱包。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经侦查认定是罗某盗窃了该男子的钱包。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财物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实际控制及加害人是否取得了实际控制,在实践中一般采取加害人取得取得实际控制构成既遂的观点。本案中,罗某已经盗走了钱包,被害人失去了控制,罗某本人也取得了实际控制,虽然后来罗某因害怕又将钱包扔掉,但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