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销售“瘦肉精” 被判罚金和徒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5:53:48


    雷大信(化名)本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在与其他朋友的交谈中得知,卖动物饲养添加的“瘦肉精”利润可观,不过朋友提醒他,销售“瘦肉精”可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他见其他朋友销售“瘦肉精”赚到了钱,于是也想尝尝“甜头”。2010年9月,雷大信以每千克160元的价格,分两次将100千克“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从事生猪买卖生意的周小林(化名、另案处理),雷大信得款16000元。雷大信的行为最终触犯了法律,被当啷入狱。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大信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用于销售。非法销售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瘦肉精”稀释粉共计10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雷大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雷大信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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