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他人与自己的安全,一意孤行醉酒驾驶摩托车,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9月3日晚9时40分,被告人尚某酒后驾驶豫QR3833号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平县城护城河路南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尚文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尚某在饮酒达到一定数量后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尚文克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