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尚某、郭某某等近20名农民工拿到确山县法院为他们讨回80万元工资后高兴地说:“谢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为我们要回了工资,这下可以放心过年了。”
郭某在2009年5月至9月间在确山县任店镇陈门店村张店村民组建造猪舍拖欠尚某、郭某某等1位附近的村民工程款共计163.08万元。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偿还尚某、郭某某等19为村民工程款共计163.08万元。郭某在诉讼期间因犯罪被关押在辽宁省盘锦监狱,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尚某、郭某某等19人分别向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郭某可供执行线索,并组织执行人员两次到辽宁省盘锦监狱寻找被执行人郭某。经查,被执行人郭某在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陈门店村张店村民组有整体猪场一处,通过当地镇政府协助,被执行人郭某与尚某、郭某某等19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陈门店村张店村民组的整体猪场以80万元的价格变卖,变卖所得款按比例分配给尚大龙、郭领等19申请执行人。在确山县任店镇政府、陈门店村民委员会的大力协助下,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陈门店村张店村民组的整体猪场以80万元的价格进行拍卖,2012年12月,尚某、郭某某等19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