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四措施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2-12-13 09:10:24


    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平舆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程序,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是规范提交讨论案件范围。把握审判工作的难点、重点,结合案件数量增长情况、基层法院案件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讨论案件范围。规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被告人需暂于监外执行的案件、可能判处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案件等17类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是明确提交讨论工作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须填写《讨论案件申报表》,包括案件诉辩内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处理意见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等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由审管办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统一备案。

    三是加强审委会工作保密纪律管理。确定有审委会秘书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审委会记录本,规定包括审委会委员在内的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借阅审委会记录本。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即决定、意见书副本应妥善保管年末交档案室归档。

    四是加大审委会决议落实的督查力度。经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所在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承办人需将裁判文书连同汇报材料、审委会讨论记录一并存档。审委会定期听取决议落实情况汇报,确保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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