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西平县一高级高中教师,因收取书货商1万钱贿赂近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虽然没有被判处实刑,但是由于缓刑也是刑事处罚,所以该教师的工作和退休待遇也随之而烟消云散。该教师从事教学职业数十年以来,所教学生有数千人,取得了丰硕的教研成果,从事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而其一生的事业和荣誉也随之毁于一旦。
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西平县一高级中学年级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订购教辅材料的职务便利,收受书商翟某金额为1万元的存单一张。李某将该款用于学校支出,后在学校报销据为己有。李某对事实不抱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声明收取书货商钱是高中教师的“潜规则”,并且自己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要求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