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积极救治伤员 努力无果也能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12-17 09:20:44


    撞伤人后,司机罗某选择了立即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虽然徒劳无果,但是能够积极抢救伤员同样得到从轻处罚。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3月23日21时30分,被告人罗某驾驶湘A71484号(临时)大型专项作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二郎乡皮庄村委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白某相撞,被告人罗某随即下车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白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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