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菜市场东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路边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60元。
二、2011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窜至文成中学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亲戚家中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680元。
三、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防疫站北侯园,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朋友家的小鸟牌电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60元。
四、2011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7点,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河畔花园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放置在小区院内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800元。
五、2012年1月初下午3点,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大道三巷14号刘红园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家中院内的安琪儿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800元。
六、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汤买赵农机局家属院,将被害人刘某放置在院内的大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400元。
七、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医药公司家属院,将被害人李某放置在院内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880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连续多次作案,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自强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被盗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