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携款外逃 落法网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2-12-18 14:37:07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用李某的名字做申请,以赵某、王某为名字的假身份证担保,在西平县柏城信用社贷款30000元,同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携款外逃。          

    二、2004年5月,被告人杨某为骗取国家对下岗工人贷款利息50%的补贴,在提供虚假的下岗工人名单和本厂的下岗工人达不到30%的情况下,取得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信任,骗取县财政贷款利息补贴5.4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自己经商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及虚假身份做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之后逃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为骗取贷款利息补贴,在履行合同中通过虚报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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