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抢劫 未遂同样受罚

  发布时间:2012-12-20 09:32:18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从西平县城租乘孙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当行至西平县谭店乡孙湾村河堤处时,被告人李某对孙某某殴打后实施抢劫,因被人发现,抢劫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开庭时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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