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入狱不改 出狱改行盗窃

  发布时间:2012-12-20 09:33:26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分两次在西平县地税局西一建筑工地盗窃钢模板二十三块。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被盗钢模板总价值1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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