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不再是“七出、三不去”男权社会,在法治盛行的时代,施行法治是人类社会上千年求索的结果。我国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妇女儿童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诉称与被告李某结婚多年,生育一女儿李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归被告李某抚养。离婚两年后,张某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入异地。未经张某和李某某同意,被告李某将张某和李某某的责任田让别人耕种。张某为维护自己和女儿的权益,将前夫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1988年6月6日结婚,1993年5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某,1995年8月21日经本院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负担。1998年,张某和李某某的户籍从西平县蔡寨乡肖洼村迁入至遂平县玉山乡坡李村,原告李某某随原告张某生活。1993年原告张某和李某某在西平县蔡寨乡肖洼村各分有承包地2亩,在户籍迁至遂平县玉山乡坡李村后一直未分得承包地,原告张某、李某某所分得的承包地由被告李某经营至今。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应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调整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内,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应收回其原承包地,他人也不得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带着女儿李某某离开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二人一直未取得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原承包地仍归原告张某和李某某继续承包。被告李某未取得承包原告二人土地的合法手续,且未经原告张某和李某某同意,而种植该二人的承包地,并从中获益,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承包地,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二人承包的责任田4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