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吴某某、牛某某等人窜至西平县芦庙乡马迁庄村委扬集村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50对和100对),盗割共计520米,价值10140元。
二、2011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吴某某、牛某某等人窜至西平县芦庙乡聂庄村地里,将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00对)盗割890米,价值169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盗窃电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某某虽然辩称对第一次盗割电缆事前毫不知情,并在第二次盗割电缆时只负责放风,但综合同案人牛某某、吴某某供述,可以认定牛某某参与实施两次盗窃,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可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共同作案人相比作用较小些。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