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是一家兄弟,最终却闹上法庭,而被告人翟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月16日上午,泌阳县人民法院首次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16日,黄某的丈夫翟某某在禹州市煤矿务工时,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矿方赔偿款经商议后由翟某的三兄弟翟某、翟二(已死亡)、翟三代为保管,但被告人翟某和二、翟三将14万元赔偿款代为保管后拒不归还。2007年10月2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以(2007)泌民初字第953号判决书限翟一5日内将翟某某的死亡赔偿款14万元给黄某。但直到2012年10月被告人翟一和翟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作为泌阳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07)泌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负给付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禹州市煤矿赔偿给被害人黄某的赔偿款以代为保管为由隐藏长达5年之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及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翟某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这是泌阳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结的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也是泌阳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执行大会战”活动的一种延伸,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老赖”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