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贪小便宜吃大亏吃大亏。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王连因使用拾得一张存折取款8000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1月29日正阳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千万不要因“捡来的就不是犯罪”等错误观念而使自己惹上官司。
2007年11月的一天,正阳县兰青乡农民王连(曾用名王莲)上兰青乡街上赶集,在街上捡到一张户名为“王莲”的存折,存折上存有8000元钱,面对这笔意外之财,王连动了心。但又想,存折上的姓名与自己的名字只相差一个字,自己曾用名也是王莲,便偷偷将存折放到屋里,等待机会取钱。2012年3月份,王连在外打工期间向该账户汇款1000元,时间到了2012年4月30日,王连自认为捡到的存折已经5年多了,没有人再找了,便持伪造的“王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兰青乡营业所将该存折挂失,后将存折上的现金9121元(含王连汇入该存折的1000元及利息)取走,2012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将王连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连所捡到的存折系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大李庄村民李某于2007年用其妻子王莲的身份证在兰青乡邮政储蓄所开的银行账户,该存折曾于2007年11月3日在正阳县兰青乡邮政储蓄所挂失。案发后王连将8121元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信息,骗领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能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