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新蔡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藏獒的主人被告刘某赔偿被藏獒咬伤的原告曹某各项损失8000元。
2012年7月29日中午,烈日当头,原告曹某正走在行人稀少的大街上。突然,不知从哪儿窜出来两只藏獒,对着原告就开始撕咬。顿时,原告的右胳膊和右腿鲜血直流。后来,藏獒的主人刘某赶到才得以将藏獒驱赶走。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曹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另赔偿其各项损失19000余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因此事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刺激,情绪很不稳定。为缓和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刘某,藏獒属烈性犬,是不允许一般民众饲养的,且未尽到看管义务,致其跑上街头伤害原告,对原告的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面,也指出原告诉求中不合理的部分,要求其实事求是地索赔。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相互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