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本应以诚相待,互相帮助,可是张某却将黑手伸向了好友,连续两次作案,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3年2月4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2012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到其朋友耿某租住的房屋里玩,趁其朋友耿某外出吃饭不在家之机,将耿某放在屋里的一台宏基星锐4752G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该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新蔡县天源科技电脑店,所得赃款被其花掉。经价格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70元。耿某知晓张某偷走自己的电脑后,联系张某说只要其赔偿电脑损失,可以不报案,并对张某表示原谅。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从苏州回来后,即到耿某所住的出租屋和耿某商谈赔电脑钱的事,耿某仍热情招待张某,当晚将张某留宿在自己住处。2012年10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借口上厕所,趁耿某不注意,又将耿某放在屋里头的一个钱包偷走后离开,钱包内有400多元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另查明,该案赃物一台宏基星锐4752G笔记本电脑已追退。被害人耿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