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吕店乡卫生院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