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善良热心,时刻以微笑感染着每一位当事人;他外柔内刚,将自己的柔情倾注在执行之中;他稳重干练,执行案件时锲而不舍。他执结了一起起“骨头案”、“难缠案”、上访案,受到当事人的赞许。他就是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程东升。
2010年8月13日11时3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途经正阳县油坊店街中段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被告王某的货车冲进道路南侧原告刘某的房屋内,造成车辆、房屋损坏。事故经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刘某的房屋损失情况做出了价格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为46687元。原告为此垫付材料检测费和价格评估费共计2300元。原告的房屋被损坏后,被告的车辆钻在原告刘某的房屋内,刘某无法居住,因租赁房屋居住花费房屋租赁费6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32992.2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21994.8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两被告未自觉履行义务。
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得知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王某不知去向,致使执行陷入被动,案件被迫裁定中止执行。因王某有意躲避法院执行,刘某的房屋损坏不能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刘某的父亲认为法院故意不执行,威胁法庭,并多次上访,刘某也多次上访告状。
今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再次申请要求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正阳法院执行局法官程东升接案后,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程东升和执行干警贾向东于次日到沈丘县给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对其耐心释法,疏导劝说,政策攻心,王某仍置若罔闻,以“我同意执行,就是没得钱”而软拖硬抗。考虑到王某长期从事客货运输、有履行能力,程东升和执行干警不气不馁,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详细阐明了对他的利害关系,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1月21日,程东升和干警贾向东已是第8次来到王某家,经过四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在法律、道理、人情感召下,被执行人王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愿将其所有的货车以19000元的价格抵偿给刘某。下欠款27707元立即支付。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1月22日,申请人刘某从法官程东升手中领到最后一笔赔偿款46707元执行款时,激动得流下了眼泪。 “当时最坏的打算就是钱可能再也要不回来了,可是没想到程法官在三之内就给我们解决了,真是感谢程法官,救活了我们一家人。”刘某动情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