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一审终审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小额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15 15:08:58


    2013年3月14日,确山县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利的工资款6300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王利给被告张见提供建筑木工劳务。被告张见按每天140元给原告结算报酬,后经结算拖欠原告工钱63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工钱,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

为快捷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不到一万元,遂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承办法官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并当庭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连接: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以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试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我省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还未公布,2011年度数额为30303元/年。因此我省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30303元/年的百分之三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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