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但被告李明(化名)在接到开庭传票时是百思不得其解,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5月31日,李明由李某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平县支行”)借款3万元,农行西平县支行于2009年6月3日贷给李明3万元,指定划入李明惠农卡账户。李明于2011年10月20日还清了全部贷款及利息。但最后农行西平县支行仍以李明、李某两人拖欠贷款未归还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明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自己农行卡及密码告诉了朋友董某,并让董某于2011年10月20日用自己的农行卡及密码归还了贷款3万元,至此,李明认为自己与农行西平县支行的借款合同已经结束,也没用向董某要回自己的农行卡及密码。但不幸的是,朋友董某在帮其归还贷款之后的次日,用李明的银行卡及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以李明的名义进行了第二次贷款,并一直未予归还。
另查明,原告农行西平县支行和被告李明签订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每笔借款额度为叁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09年6月3日至2012年6月2日,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李某是借款人李明的担保人。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明返还原告农行西平县支行借款3万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通过本案例,主审法官提醒大家:交友须谨慎,不要随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及密码告诉别人,并认真保存好自己的银行卡号及密码,银行卡一旦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