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民一庭、执行二庭、少年庭联手调结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2011年9月26日12时10分许,司机路某驾驶实际车主为皮某的豫Q61335号厢式货车沿新蔡县涧头乡至化庄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涧头街北100米公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某及所载的孙子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路某分别拨打110和120,后听说张某伤情较重逃逸。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路某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0月8日,死者张某的丈夫、孙子单独就民事赔偿部分对车主皮某提起民事诉讼。因张某生前与其丈夫开办一家植物油来料加工小作坊,属季节性经营,且办理有工商登记,故法院以服务业标准的70%计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2012年1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车主皮某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29283.5元、赔偿张某的孙子损失2918.77元(事故发生后,皮某已预付受害方17000元)。宣判后,皮某以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不应按服务业标准计算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车主皮某上诉不赢,就开始缠访、闹访。以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为由与民一庭闹,以无赔偿能力为由与执行二庭闹,只要他一来,有关工作人员就无法正常办公。2013年3月1日,司机路某交通肇事刑事案起诉到法院少年庭,死者近亲属再次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一庭、执行二庭、少年庭意识到这是调解处理该案民事部分的好机会。于是,三个庭一起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然后,由民一庭做死者家人的工作,让其从对方的执行能力考虑,放弃部分赔偿请求;由执行二庭做车主皮某的工作,让其感觉到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及对死者家人的伤害,积极主动地赔偿;由少年庭做司机路某及其家人的工作,让其认识到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人的谅解,是对其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2013年4月2日,经过多方努力,车主皮某、司机路某的亲属终于与死者家人的代表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除皮某已付的赔偿款17000元外,由皮某再赔偿死者家人80000元,由路某赔偿死者家人85000元,合计165000元,当庭付清,下余的赔偿款死者家人放弃追要,并对司机路某表示谅解,同时撤回执行申请。在此基础上,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事案件、民事缠访案件、执行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